关于离退休教职工外出参加文体活动的规定

发布者:离退休工作处发布时间:2008-06-12浏览次数:67

关于离退休教职工外出参加文体活动的规定
为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,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场所、设施和经费保障,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,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。在确保安全和经费保障条件下,使广大离退休教职工有秩序的参与校外文体活动,现将离退休教职工外出(校区以外)参加文体活动规定如下,并依照执行.
一、选择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,在确保安全和经费保障条件下,经部门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后,由部门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参加社团活动及文化娱乐、体育比赛活动。
二、属单位组织外出参加活动,须自愿报名、预选组队,进行健康资格审查,选派工作人员带队并负责安全事宜。
三、部门组织外出活动时,须履行报名手续,签订外出参加活动协议书(本人签名、家属或子女签名),部门审查手续完备、身体条件符合要求者方可参加。
四、参加社区、市老年大学活动者(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起可享受2次学费报销待遇);组织外出参加同类文、体活动项目每年不得超过2次;省级以上同类活动项目不超过1次;个人或群体自行外出参加活动,安全及经费均由个人承担。
五、组织广大离退休教职工举办大型文体娱乐活动,其项目、时间,须经总支、部门研究,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。
本规定经党总支研究决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机关第四党总支、离退休工作处
二○○八年一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