滨州医学院老教授协会章程

(草案)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滨州医学院老教授协会,简称滨医老教协。

第二条  滨医老教协的性质

滨医老教协原则上是由滨州医学院55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校内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是组织老教授继续发挥专长,老有所为,为经济社会、教育事业、学术研究提供智力服务的社会团体。

滨医老教协山东老教授协会团体会员单位。

第三条 滨医老教协的宗旨

滨医老教协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、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具体指导下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政策,推进改革开放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,充分发挥老教授们的专业优势和经验,为培养一代又一代优秀人才而努力奋斗。在新时代背景下,滨医老教协将继续秉承优良传统,与时俱进,不断创新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,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不断做出新贡献

 滨医老教协办公场所

滨州市黄河三路525号滨州医学院北校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206室。 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滨医老教协的业务范围

(一)滨医老教协开展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发展、人才方面的智力服务

(二)协助有关部门,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活动

(三)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、咨询服务

(四)组织编写与编译教材、资料、丛书,推荐出版本会成员的专著

(五)开展对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学艺术、体育卫生等方面文化与学术研究,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,开展齐鲁文化的研究与传播活动开展学校历史文化的整理与宣传;

(六)宣传推动老年保健工作

(七)参与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

(八)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

(九)组织开展书法、绘画艺术的研究、创作与教育活动。

第三章    

 申请加入滨医老教协的个人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

(一)拥护滨医老教协章程;

(二)有加入滨医老教协的意愿;

(三)在滨医老教协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正副教授、正副研究员和其他职称系列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、学者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;

(五)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离退休职工,身体健康。

 会员入会的程序

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一人介绍或原单位组织推荐,填写登记表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发给会员证书。

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滨医老教协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滨医老教协的活动;

(三)获得滨医老教协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滨医老教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承认滨医老教协章程,执行滨医老教协决议;

(二)维护滨医老教协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;

(三)关心滨医老教协的建设,积极参加滨医老教协的活动,完成滨医老教协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滨医老教协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  

第十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滨医老教协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 滨医老教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、修改章程等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学校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滨医老教协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 理事会的职权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滨医老教协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十七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 

十八 担任滨医老教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滨医老教协相关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九条 滨医老教协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学校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条 滨医老教协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学校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一条 滨医老教协会长职权

(一)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参加,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。

(二)主持召开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滨医老教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
第二十 滨医老教协秘书长职权 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 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 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

二十三 滨医老教协经费来源

捐赠; 

学校划拨;

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二十四 滨医老教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。

二十五 滨医老教协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

二十六 滨医老教协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用。

二十七 滨医老教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  

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二十八 滨医老教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二十九 滨医老教协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学校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条 滨医老教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。

第三十 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 滨医老教协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三十三 滨医老教协学校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三十四 滨医老教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学校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滨医老教协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 附则

三十五 本章程20209月起生效。

三十六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滨医老教协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