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休费的有关规定

发布者:离退休工作处发布时间:2008-06-23浏览次数:86

一、1989年1月份以前退休的,退休费发放执行《国发【1978】104号》文件。该文件规定: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,发原工资的60%;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原工资的70%;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原工资的75%.
二、1989年1月以后至1993年10月退休的,退休费发放执行《鲁老人字【1989】1号》文件。该文件规定: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,发原工资的85%;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原发工资的90%;工龄满30年以上的发原工资的95%。
三、1993年10月以后退休的,退休费发放按《国办发【1993】8号》文件执行。该文件规定,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原工资的70%;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,发原工资的80%;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,发原工资的85%;工龄满35年以上的发原工资的90%。
四、鲁人退字【1996】3号文件规定:教龄满30年以上的中小学(含中专)教师,退休金按原工资100%发放。
五、鲁政发【1981】8号文件规定,全国劳模增发原工资的5%-15%退休费,但不得超过原工资;省级劳模(证书必须加盖省政府和省人事厅公章)增发5%-10%退休费,但不得超过原工资。
六、鲁政发【1998】62号文件规定: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,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增发5%,满15年以上的增发10%的退休费